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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者。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为当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

  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对象为当地城镇中等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

  第三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依照本办法申请租赁或购买1套保障性住房:

  (一)满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户籍、劳动关系和各项社会保险要求;

  (二)符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和财产标准;

  (三)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三条 居民申请租用、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等;

  (二)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

  (三)用人单位证明、劳动用工合同及社保证明;

  (四)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五)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三十四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

  申请人为外来人员的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向住地社区提出申请。

  未设社区的,申请人可直接向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第三十五条 社区应及时受理申请材料,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报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同时在社区公示申请人名单。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认定,并将符合条件的家庭报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结果公示15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收入、住房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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