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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未取得原批准职能部门同意,不得改变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用途。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列入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建设用地实行统征统迁。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采用划拨方式供地。

  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市场方式出让,也可以经过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后以租赁或者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限定房价的基础上,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应当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可以按下列渠道筹集:

  (一) 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不低于3%的土地出让成交价款(含招、拍、挂、协议出让等);

  (四)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包括银行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五) 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的收益;

  (六)国家代地方发行的债券;

  (七)保障性住房配建商铺等商业配套设施的出售、出租收入;

  (八)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纳入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省级财政部门根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定的年度廉租住房投资项目计划下达中省补助资金预算;公共租赁住房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审查通过并纳入全省年度项目计划,省级财政部门按计划任务下达中省补助资金预算。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级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确定的任务,以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联合审定的项目批复计划,按照实施进度拨付保障资金。

  纳入中省资金补助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拨付中省补助资金;建设单位根据施工进度将建设资金向施工单位予以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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