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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2.实行收费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6〕28号)精神,全面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收费制度,并按确定的标准足额征收到位。按照“谁生产、谁付费”原则,在积极引导和充分考虑农村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逐步推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不得挪作他用。

  3.落实扶持政策。各地要按照国发〔2011〕9号和川府发〔2004〕24号文件要求,落实对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相关扶持政策。在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中,优先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确保建设用地供应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用地。对垃圾处理生产用电给予优惠,对垃圾处理生产运行涉及的收费进行减免。

  各级人民政府要努力改善环卫职工工作环境,进一步完善环卫用工制度和保险救助制度,落实环卫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保障环卫职工合法权益。

  4.加强技术研发和人才培养。高等院校、科研、企业等单位要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基础性技术的研究,重点突破二噁英控制、填埋气收集利用、渗沥液处理等关键技术,并研发相关技术装备,带动各地利用低碳技术处理生活垃圾。高等院校要探索设立城乡垃圾处理相关专业,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建立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推行持证上岗;对垃圾处理场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实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文化水平和专业技能。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从落实责任、明确分工、加强宣传入手,切实加强对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市(州)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的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省政府已把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纳入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考核内容,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强化监督考核。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对市(州)人民政府的相关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责任。

  (二)明确部门分工。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行业管理并牵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健全监管考核指标体系。环境保护厅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环境影响评价,制订污染制控标准,监管污染物排放和有害垃圾处理处置,并将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纳入节能减排考核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编制全省性规划,协调综合性政策,办理项目审核及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等工作。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创新工作,加强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关键技术及产品的研发和成果转化。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装备的研发工作,以及清洁生产宣传和推进废旧资源再生利用工作。财政厅及省地税局和省国税局负责落实支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财税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研究和落实逐步提高环卫职工待遇,保障环卫职工合法权益的政策。国土资源厅负责按照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标准,保障建设用地供应。农业厅负责生活垃圾肥料资源化利用后的肥料登记工作。商务厅负责城乡生活垃圾中可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省供销社负责城乡生活垃圾中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建设和资源化利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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