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监督管理。
1.执行法规,完善标准。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加强对生活垃圾的全过程管理。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现行标准和规范,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标准规范体系,制订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工程验收、污染防治和评价等标准。各地要按照“易于识别、便于投放”要求,进一步完善垃圾分类标识。改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统计指标体系,做好与废旧产品回收利用指标体系的衔接。
2.加强管理,严格准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卫)部门要会同工商等部门加强市场准入管理,严格设定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资金、技术、人员、业绩等准入条件,并建立市场退出机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招投标管理,防止投标单位通过不当竞争获得特许经营权后随意降低建设和运营水平。
3.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卫)和环境保护部门要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加强对已建成投运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状况和处理效果的监管。自2011年起,考核评价每年度进行1次,其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对未通过考核评价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责成运营单位整改,对整改不力、不能合格运营以及失信不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的企业,坚决清出市场。
4.加大监管力度。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卫)和环境保护部门要切实加强生活垃圾处理监管队伍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分工认真履职尽责,强化对地方政府垃圾处理工作以及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监管,并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节能减排量化指标,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积极探索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监管,提高监管水平。
(四)继续加大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政策支持力度。
1.拓宽投入渠道。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投入以地方为主,省上以适当方式给予支持。各地要加大投入力度,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建设和管理的通知》(川府发〔2004〕24号)要求,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或根据财力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乡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处理设施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同时,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开放建设、运营和作业市场,鼓励社会资金以多种方式参与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