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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4、根据国家和市政府工作部署,推进重点节能工程和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节能专项调研、诊断和推进等工作;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示范工作。
  5、组织开展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低碳试点、碳标识、碳认证和碳交易试点等工作。
  6、根据国家和市政府要求,组织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宣传培训等活动,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奖励支出。
  7、组织开展本市节能降耗、低碳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方面重大问题研究。
  8、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相关工作和项目。
  第五条 (项目申报与确定)
  1、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编制提出下一年度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立项申请(包括立项必要性、项目具体内容和资金需求测算),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2、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对项目立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研究提出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项目清单和资金预算建议。
  3、市节能减排办召开会议,审议确定项目清单及资金预算安排。
  4、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反馈的项目清单和资金预算,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规定通过相应的方式选择项目承担单位,并签订合同。
  5、各相关行业部门根据合同确定的金额(不得超过预算金额),将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合同以及承担单位情况等材料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第一笔资金使用计划(项目合同金额50%),并会同相关部门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6、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委托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专项审计。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合同约定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组织项目验收评估和费用审核,并将结算申请报告、项目相关成果、验收审核报告等材料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第二笔资金使用计划(项目余款),并会同相关部门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7、市财政局根据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的资金拨付申请,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要求,将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2、具备实施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管理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项目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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