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发改环资[2011]073号)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报经市政府审定通过,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
上海市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做好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切实提高政府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和科学决策水平,夯实基础工作,强化全社会节能和低碳意识,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并按照《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三条 (资金使用条件)
申请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资金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相关工作须列入市政府年度节能降耗和应对候变化重点工作安排,或国家明确要求地方开展的。
2、经费预算在部门年度预算中未予安排的,原已通过部门预算渠道安排的仍维持不变。
3、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组织开展与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相关的工作。
第四条 (资金使用范围)
1、根据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要求,组织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及审核、数据采集分析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审核等工作。
2、组织推进节能、低碳和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地方性标准、指南的制订和推广,开展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对标管理工作,重点用能产品单位能耗限额检查等工作。
3、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审计监督、项目抽查评估以及政策后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