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公布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暨做好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
(淄卫字[2009]304号 )
各区县卫生局、高新区地事局,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市管医院:
根据《
护士条例》、省卫生厅《关于公布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卫医函[2009]92号)等要求,现将我市2009年度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考试成绩查询及2009年度护士执业注册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 年度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
2009 年度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均为60 分,考生可通过中国卫生人才网、山东省卫生厅网站和淄博卫生人才网查询本人成绩。
二、2009 年度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对象和条件
拟受聘于我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均可提出护士执业注册申请: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符合《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健康标准:无精神病史,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三、注册提交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正反面印在同一页纸上);
3、申请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5、市卫生局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原件1份;
7、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证明(加盖单位公章)原件1份;
8、拟执业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1份;
9、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二寸近照2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