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决定结果
2011年1月5日, 经湖南省水利厅负责人决定, 对郴州市SD建设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郴州市SD建设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万贰仟元整(¥52000.00元); 2.对郴州市SD建设公司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即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65000.00元)。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拾壹万柒仟元整(¥117000.00元)。 郴州市SD建设公司应当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湖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未缴纳的, 可以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同时, 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水罚字〔2010〕 1号)。
2011年1月10日, 湖南省水利厅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郴州市SD建设公司, 郴州市SD建设公司肖XX在《送达回执》 上签字确认。
四、 说明理由
(一) 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湖南省水利厅对该案的调查取证, 符合《
行政处罚法》、 《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的有关规定。 郴州市SD建设公司对湖南省水利厅收集的证据未提出不同意见, 这些证据证明郴州市SD建设公司允许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行为的事实、 性质、 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1、 郴州市SD建设公司企业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证明郴州市SD建设公司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
2、 对郴州市SD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黄XX、经营部工作人员邓XX、 办公室工作人员刘XX的《询问笔录》, 以及郴州市SD建设公司开具给李XX的《收款收据》, 证明郴州市SD建设公司出借资质给李XX以及收取2000元资质费和项目管理费5万元的事实。
3、 《中标合同复印件》、《郴州市往来结算统一凭证》、 9张有关工程款往来凭证, 证明郴州市SD建设公司中标, 但实际是李XX施工, 郴州市SD建设公司出借资质的事实。
4、 AR县水利局和郴州市SD建设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书》, 证明工程合同价款为325万元。
(二) 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郴州市SD建设公司允许无资质的个人李XX以该公司的名义参加工程投标、 承揽工程的行为, 违反了《
招标投标法》 第
33条关于禁止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骗取中标的规定, 应按照《
招标投标法》 第
54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同时, 该行为又违反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
25条关于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 应按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
61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湖南省水利厅认为, 根据《
行政处罚法》第
24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 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的规定, 以及《
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 第
32条“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 同时违反由一个行政机关实施的不同法律、 法规、 规章,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对同一种类的行政处罚不得合并处罚” 的规定,应对郴州市SD建设公司的违法行为, 依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