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告知权利XX报社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 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60日内, 依照《
行政复议法》、 《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的规定, 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15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郴州市SD建设公司允许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行政处罚案(HNPC〔2011〕 第3号)
行政执法机关: 湖南省水利厅
当事人: 郴州市SD建设公司
一、 案件事实
2010年9月10日, 湖南省水利厅收到ZQ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隧洞出险事件的有关材料, 材料显示在ZQ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中, 郴州市SD建设公司涉嫌存在允许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 2010年9月25日, 湖南省水利厅负责人批准立案, 由该厅水政监察总队负责对郴州市SD建设公司允许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行为进行调查。
湖南省水利厅水政监察总队指定行政执法人员廖XX、 曾XX办理此案。 同日, 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 分别对郴州市SD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黄XX、 经营部工作人员邓XX、 办公室工作人员刘XX进行了询问, 制作了相应的《询问笔录》, 同时调取了《中标合同复印件》、 《郴州市往来结算统一凭证》、 AR县水利局和郴州市SD建设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书》、 9张有关工程款往来凭证和郴州市SD建设公司开具给李XX的《收款收据》, 以及郴州市SD建设公司企业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010年10月14日, 省水利厅水政监督总队完成该案调查, 形成了调查终结报告, 查明了郴州市SD建设公司的违法事实, 并提出了处理意见。 经调查, 2009年9月, 郴州市SD建设公司允许无资质的个人李XX以该公司的名义参加湖南省AR县ZQ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投标, 承揽该工程, 工程签约合同价为325万元。 李XX以郴州市SD建设公司的名义施工, 郴州市SD建设公司收取李XX资质费2000元以及管理费5万元。 郴州市SD建设公司违法事实成立, 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010年12月23日, 湖南省水利厅向郴州市SD建设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 (湘水罚告字〔2010〕 1号), 告知郴州市SD建设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和依据, 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郴州市SD建设公司放弃了听证权, 但于2010年12月27日向湖南省水利厅提交申辩材料, 辩称企业经营困难, 请求从轻处罚。
2010年12月28日, 湖南省水利厅政策法规处对该案的事实、 理由、 依据, 以及办案程序、 处理意见进行了初步审查, 并提出了初审意见。2011年1月3日, 湖南省水利厅召开厅务会, 厅负责人对此案进行了集体审查, 认为该案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理由充分, 依据准确, 程序正当, 处理意见适当。
二、 法律适用
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
25条规定:“……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
61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 勘察、 设计、 施工、 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对勘察、 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 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郴州市SD建设公司允许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 违反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
25条的规定, 应按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
61条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