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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2011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第1期)》的通知


XX报社发布违法广告行政处罚案(HNPC〔2011〕 第2号)

  行政执法机关: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当事人: XX报社
  一、 案件事实
  2010年4月27日,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寄送了《关于提请查处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函》 (湘食药监函〔2010〕 15号), 提请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XX报社发布违法医疗器械、 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 2010年5月10日, 公民黄XX投诉举报XX报社发布虚假的“九圣灵芝草本润黑露”化妆品广告, 损害其权益, 要求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查处。 2010年5月21日,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人批准立案, 由该局商标广告处负责对XX报社发布违法广告行为进行调查。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处指定行政执法人员吴XX、 贺XX办理此案。 2010年7月2日,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XX报社送达了《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询问通知书》, 要求XX报社接受询问并准备相关材料。 2010年8月4日,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 对XX报社的被委托人进行了询问, 制作了《询问笔录》, 并调取了XX报社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XX报社广告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XX报社授权委托书、XX报社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XX报社关于刊登“美国威酷” 等广告的说明、 XX报社广告审查表复印件、 XX报社广告合同复印件、 XX报社广告发稿签复印件、 “美国威酷” 等广告复印件等材料。 2010年8月6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该案调查, 形成了调查终结报告, 查明了XX报社的违法事实, 并提出了处理意见。 经调查, 第一, XX报社在其出版发行的报刊上发布违法保健用品广告。 2010年3月7日和3月20日发布“益视明” 保健用品广告, 收取广告费用2900元;2010年3月28日发布“美国威酷” 保健用品广告,收取广告费用1400元; 2010年3月14日发布“同仁眼清” 保健用品广告, 收取广告费用1050元。上述保健用品广告中均含有“非药品涉及药品宣传, 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 利用医疗机构、 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的内容。 第二, XX报社在其出版发行的报刊上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 2010年3月11日和3月21日发布“安泰降压宝” 保健食品广告, 收取广告费2250元;2010年4月11日发布“全松茶” 保健食品广告,收取广告费1400元; 2010年3月28日发布“智友牌力加力胶囊” 保健食品广告, 收取广告费1400元; 2010年3月30日发布“双奇胶囊” 保健食品广告, 收取广告费780元。 上述保健食品广告中均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 直接或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利用专家、 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证明” 的内容。 第三, XX报社在其出版发行的报刊上发布违法医疗器械广告。 2010年3月7日、 3月14日和3月17日发布“康羲痔疮磁化膏” 医疗器械广告,收取广告费3700元。 广告中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 利用医疗机构、 专家、 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的内容。 第四, XX报社在其出版发行的报刊上发布违法化妆品广告。2010年3月13日发布“九圣灵芝草本润黑露” 化妆品广告, 收取广告费1400元。 广告中含有“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用语” 的内容。 XX报社发布上述违法保健用品、 保健食品、 医疗器械、 化妆品广告, 共收取广告费用16280元。 XX报社违法事实成立, 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010年8月10日,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XX报社送达《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湘工商广案听字 〔2010〕 第05号), 告知XX报社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同日, XX报社书面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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