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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2011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第1期)》的通知

  1、 湖南TH药业有限公司 《药品经营许可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的复印件, 证明湖南TH药业有限公司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
  2、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协助核查“消渴丸” 真伪有关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稽函 〔2010〕 575号)、 广州ZY药业有限公司《对核查“消渴丸” 情况的报告》, 证明400盒批号MD1380的“消渴丸” 并非广州ZY药业有限公司生产, 为未经依法批准生产的药品, 属于假药。
  3、 对湖南TH药业有限公司质量管理科科长郑XX、 财务室主管会计曾XX的 《询问笔录》、《湖南TH药业有限公司汇款申请单》、 湖南HT医药有限公司《销售“消渴丸” 有关情况的说明》及相应的证明材料, 证明400盒批号MD1380的“消渴丸” 是从黄XX个人手中采购, 属于从非法渠道采购药品。
  4、 对湖南TH药业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笔录》、 湖南TH药业有限公司的《药品购销电脑记录》、 《药品销售清单》, 证明湖南TH药业有限公司采购并销售400盒批号MD1380“消渴丸”,销售价格14.00-15.80元/盒, 货值金额5913.10元。
  (二) 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湖南TH药业有限公司违反规定从不具有药品生产、 经营资格的个人处采购药品, 违反了《药品管理法》 第34条, 应按照《药品管理法》第80条规定给予处罚。 同时, 湖南TH药业有限公司销售该药品, 其行为又违反了《药品管理法》 第48条, 应按照《药品管理法》 第74条处罚。 但是, 湖南TH药业有限公司为药品经营企业, 其经营行为自然包含采购药品和销售药品两个部分。 因此, 其以销售为目的违法采购400盒批号MD1380“消渴丸” 的行为, 应视为销售行为的组成部分。 故对湖南TH药业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按照销售假药行为论处, 依据《药品管理法》 第74条予以处罚。
  (三) 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关于对湖南TH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假药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问题, 该公司申辩称销售假药事先不知情, 没有主观故意, 请求不予行政处罚。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 根据《行政处罚法》 第25条、 第26条、 第27条的规定, 没有主观故意不是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 对该公司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关于对湖南TH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假药行为的罚款数额问题, 《药品管理法》 第74条规定:“生产、 销售假药的, 没收违法生产、 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生产、 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规定,销售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品经营许可证》 的企业、 个人或其他非法渠道采购的假药,是较重的违法行为, 处罚基准为: 没收违法生产、 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生产、 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三至四倍的罚款。 同时, 湖南TH药业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 产生了较重的社会危害, 因此, 对湖南TH药业有限公司处已销售药品货值金额四倍的罚款。五、 告知权利湖南TH药业有限公司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60日内, 依照《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的规定, 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在3个月内依照《行政诉讼法》 的规定,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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