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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喀什地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


  积极推进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公平、体现绩效的考核分配机制。建立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居民满意度为核心的工作任务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与经费补助挂钩。

  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自治区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222号)精神,组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负责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最终的考核结果与政府补助挂钩。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对内部职工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收入挂钩。

  七、完善基本药物报销政策,加强质量安全监督

  基本药物(包括自治区增补品种)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并逐步提高报销比例。参合农牧民在乡镇和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使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在报销时提高5个百分点,在地(州、市)级和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使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在报销时提高10个百分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中的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按自治区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生产、配送质量规范,对基本药物定期进行质量抽查,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抽检结果。加强和完善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保证基本药物用药安全。

  八、加强监督,全面开展基本药物监测评价和绩效评估

  各县市、各部门、单位要积极探索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与以奖代补资金挂钩的指标考核体系。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医疗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督查指导,实行领导分片包干制度,建立明确的一级抓一级的目标责任制,上下联动、齐心协力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要充分利用新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网等现有资源,建立和完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价格和报销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发挥行政监督、技术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对辖区内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发布监测评估报告等相关信息,促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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