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喀什地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
(喀署办发[2011]9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108号)文件精神,从2011年7月1日起全地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统一思想,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建立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减轻群众医药负担,保障群众基本用药,作为改善民生的重大问题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扎实推进,确保落实。各县市卫生局要做好基线调查工作,制定县体方案,落实相关配套政策。要建立健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切实发挥领导作用,整合办量,建立统一协调工作机制,促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全面实施。
二、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从今年7月1日起,我区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农牧场卫生院(站)、牧业医院等要全部启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现零差率销售。
三、规范采购配送工作,保障基本药物供应
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精神,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指导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包括自治区增补品种)实行以自治区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发挥集中批量采购优势,实行招标和采购结合,签订购销合同,一次完成采购全过程,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基本药物生产和供应,实现全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统一基本药物目录、统一实行网采、统一采购价格、统一配送、统一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