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安置商品房地块上房屋征收工作完成后,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将地块移交有资质的区土地整理储备机构。区土地整理储备机构持移交文件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纳入土地整理储备实施计划,并具体实施地块出让前的土地整理储备工作。按照我市土地整理成本审核管理办法规定,经审计的房屋征收补偿费纳入土地整理成本核算。土地出让后,土地整理成本按规定返还区土地整理储备机构后,返还区房屋征收部门。
不涉及房屋征收的,区土地整理储备机构直接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土地整理储备实施计划。
(五)招标出让。
1﹒招标条件。定向安置商品房地块上房屋征收补偿和土地整理完成后,市国土房管局、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局统一组织带条件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招标条件主要包括:
(1)符合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定向安置商品房的开工和竣工期限。
(2)符合已确定的规划条件。
(3)城投集团会同区人民政府结合市场价格确定的定向安置商品房售价。
(4)定向安置商品房建设费用中的销售利润限定为3%,管理费为2%。
(5)定向安置商品房必须用于地铁五、六号线场站建设和其沿线房屋征收安置,不得对外上市销售;如需用于其他项目安置使用,须报经市建设交通委和市国土房管局同意。
2﹒确定标底。市建设交通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测算定向安置商品房建设费用,并出具预算造价审核报告。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城投集团和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定向安置商品房售价,减除建设费用确定标底(标底必须高于土地出让底价)。
3﹒综合评标。评标小组成员由市建设交通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和相关区人民政府依法选派,参考开竣工时间、楼面地价报价、从事保障性住房建设业绩等因素综合评定,确定中标企业。
(六)下达计划。
定向安置商品房建设投资计划由市建设交通委下达。
(七)项目建设。
定向安置商品房地块中标企业负责实施定向安置商品房建设,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强监管,督促中标企业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确保施工安全。
区安居公司中标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定向安置商品房建设进度预拨房屋征收补偿费作为建设资金,保障建设需要。
三、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