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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容园林委维护社会稳定应急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规定》的通知

第五章 群体性事件应急保障工作

  第二十三条 要切实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一)各单位要加强维稳组织机构和维稳能力建设,明确专职工作人员,切实履行研究法律政策、收集研判信息、排查不稳定因素、化解矛盾隐患等职能;根据工作需要,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检修、维护、更新,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有利保障。各单位应组建应急处置预备队,协助做好涉事群众走访调查、思想疏导、矛盾化解等工作。

  (二)各单位要按照群体性事件的分级标准,在本单位内合理设置必要的人员分流场所,用于发生群体性事件时疏导、分流和接返工作。

  (三)必要时,要与公安部门、武警部队及时联络、沟通情况,以保障群体性事件现场应急反应迅速、处置高效。

  (四)委和各单位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每年组织各级应急处置模拟演练和干部培训。

  (五)委和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分别制定本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应急处置管理部门提供经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把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体系。对因工作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引发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重大群体性事件的,按照中央和我市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查究,对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发生群体性事件报告不及时、处置失当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节,并报委维护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委维护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市市容园林委维护稳定领导小组
暨维稳联合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为切实做好当前我委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成立市市容园林委维护稳定领导小组暨维稳联合应急指挥部。组成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李福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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