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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容园林委维护社会稳定应急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规定》的通知


  (二)依法办事,稳妥处置。切实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政策的严重性,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戒、慎用强制措施,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三)教育疏导,防止激化。讲求工作方法和策略,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协调、对话等方法,引导群众以合法、理性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对群体性事件中的主要组织者,所属单位党委(总支、支部)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有效措施,落实稳控工作,从源头上化解矛盾。

  (四)因情施策,适时打击。对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应及时固定证据,把握有利时机,依法予以打击,有效控制事态。

  第十五条 控制现场事态。可视情采取划定警戒区域、封控现场、守护重点目标等管制措施。

  第十六条 加强舆论管理。强化新闻媒体和网络信息管理,开展政策宣传,加强舆论引导,确定宣传口径,发布权威信息。

  第十七条 组织接待对话。根据现场情况组织涉事责任单位(部门)负责人接待群众代表,听取意见、诉求、研究制定解决方案,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第十八条 组织疏散。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发布命令或通告,组织聚集人员在限定时间内有序疏散、安全分流。

  第十九条 对超过限定时间经劝阻无效仍滞留现场,围攻、冲击、抢占办公机关,堵塞铁路、公路、机场,正在实施打砸抢烧等违法行为的人,可采取强制性措施,但应避免人员伤亡。

  第二十条 在现场处置过程中,各单位(部门)要明确职责任务,按照各自分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第二十一条 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结束后,委和各单位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要继续做好群众疏导、矛盾化解等工作,及时消除不稳定因素,防止群体性事件反弹。同时,迅速恢复单位秩序,统计评估损失,做好相关赔偿、补偿及经费结算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委和各单位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要对群体性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进行调查分析,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形成专题报告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委党组。针对事件处置过程中暴露和发现的问题,提出修改、完善预案和补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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