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拓宽筹资渠道。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民自筹为主, 各级政府补助为辅, 通过银行信贷、 社会捐助、 政策减免、 邻里互助等方式, 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 中央和省对农村危房改造实行资金补助, 市州、 县市区也要给予配套。 各市州、 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纳入年度预算, 调整支出结构, 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试点所需资金。 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安排扶贫安居、库区移民、 生态移民、 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 异地扶贫搬迁、 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和村级“五保之家” 建设等项目和资金时, 要与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相结合,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已经补助并实施完成的, 要避免重复补助。 纳入农村危房改造的乡镇和村庄, 各有关部门优先考虑安排土地整理、 通村公路、 沼气池建设、 改水改厕等项目, 争取与农村危房改造同步进行。
(四) 落实地方责任。 各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组织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市州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房改造工作的统筹协调。 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省下达的工作任务负责具体实施。 省人民政府将农村危房改造列入2011年为民办实事的内容, 纳入对各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省与市州签订农村危房改造责任状、 市州与县市区、 县市区与乡镇签订责任状。 乡镇要采取分片包干、 责任到人的办法, 落实责任制。 改造项目实行计划、任务、 资金、 责任“四到县”, 即项目工程建设的计划下达到县市区、 任务落实到县市区、 资金拨付到县市区、 责任明确到县市区。 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编制改造计划、 确定改造对象、 组织项目实施、 落实地方投入、 监管工程质量、 整合利用各方资源。 各市州、 县市区要安排农村危房改造的工作人员, 保障工作经费。 省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检查考核, 对任务完成好的市州和县市区给予表彰。 任务不能按时、 按质完成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的, 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县市区要制定并落实农村危房改造的优惠政策, 帮助农村困难户解决在建房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减免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各项收费。 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 调动村、 组积极性, 采取自建、 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 发动亲帮亲、 邻帮邻, 开展社会互助, 动员机关单位、 工商企业、 社会各界捐款捐物帮助农村困难农户进行危房改造。
(五) 加强舆论宣传。 各地要利用广播、 电视、 报纸、 网络、 宣传栏和标语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 使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深入人心, 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 大力支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要大力宣传报道各地的工作进展情况和好典型、 好经验、 好做法, 激发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 创造性, 推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顺利进行。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