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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湖南省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 拓宽筹资渠道。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民自筹为主, 各级政府补助为辅, 通过银行信贷、 社会捐助、 政策减免、 邻里互助等方式, 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 中央和省对农村危房改造实行资金补助, 市州、 县市区也要给予配套。 各市州、 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纳入年度预算, 调整支出结构, 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试点所需资金。 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安排扶贫安居、库区移民、 生态移民、 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 异地扶贫搬迁、 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和村级“五保之家” 建设等项目和资金时, 要与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相结合,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已经补助并实施完成的, 要避免重复补助。 纳入农村危房改造的乡镇和村庄, 各有关部门优先考虑安排土地整理、 通村公路、 沼气池建设、 改水改厕等项目, 争取与农村危房改造同步进行。
  (四) 落实地方责任。 各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组织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市州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房改造工作的统筹协调。 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省下达的工作任务负责具体实施。 省人民政府将农村危房改造列入2011年为民办实事的内容, 纳入对各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省与市州签订农村危房改造责任状、 市州与县市区、 县市区与乡镇签订责任状。 乡镇要采取分片包干、 责任到人的办法, 落实责任制。 改造项目实行计划、任务、 资金、 责任“四到县”, 即项目工程建设的计划下达到县市区、 任务落实到县市区、 资金拨付到县市区、 责任明确到县市区。 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编制改造计划、 确定改造对象、 组织项目实施、 落实地方投入、 监管工程质量、 整合利用各方资源。 各市州、 县市区要安排农村危房改造的工作人员, 保障工作经费。 省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检查考核, 对任务完成好的市州和县市区给予表彰。 任务不能按时、 按质完成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的, 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县市区要制定并落实农村危房改造的优惠政策, 帮助农村困难户解决在建房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减免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各项收费。 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 调动村、 组积极性, 采取自建、 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 发动亲帮亲、 邻帮邻, 开展社会互助, 动员机关单位、 工商企业、 社会各界捐款捐物帮助农村困难农户进行危房改造。
  (五) 加强舆论宣传。 各地要利用广播、 电视、 报纸、 网络、 宣传栏和标语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 使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深入人心, 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 大力支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要大力宣传报道各地的工作进展情况和好典型、 好经验、 好做法, 激发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 创造性, 推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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