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区第二轮修志工作的通知
(内政字〔2011〕206号 2011年7月25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20世纪80年代初,自治区开始编纂第一轮社会主义新方志工作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经过全区修志人员共同努力,第一轮修志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盟市、旗县(市、区)首轮修志任务已经全面完成;自治区专业志中除个别尚未完成,其余均已完成。全区第二轮修志工作从2003年启动以来,50%的盟市已经开始了第二轮修志,30%的旗县(市、区)已初步完成第二轮修志任务,但全区第二轮修志工作进展不平衡,自治区各委办厅局承担的第二轮专业志大部分还未启动。为了进一步加快第二轮修志进度,根据国务院《
地方志工作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自治区第一轮修志工作实际,按照自治区第二轮修志工作总体部署和要求,现就加快推进全区第二轮修志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编修地方志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运用现代科学理论和方法,全面真实地反映当地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全面客观地反映自治区的发展轨迹和时代风貌,保存和总结其中的新鲜史料和宝贵经验,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二、目标任务
全区第二轮修志包括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志书编纂。第一轮修志结束、志书下限满10年及以上的即可开始第二轮修志。没有完成第一轮修志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第一轮修志任务,并同时启动第二轮修志工作。第一轮志书下限在2000年及以前的,第二轮志书要在2015年前完成;第一轮志书下限在2000年以后的,也应立即启动第二轮修志工作。
三、具体要求
在第二轮修志工作中,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一定要按照国务院《
地方志工作条例》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巩固“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设立地方志工作机构和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组织实施”的修志体制,切实落实好国务院关于修志工作“一纳入、五到位”的基本要求。“一纳入”就是把修志工作纳入到“十二五”规划之中,“五到位”就是按照国务院《
地方志工作条例》规定要求,抓紧解决地方志工作机构、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等突出问题,确保第二轮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志书编纂任务圆满完成。
(一) 领导到位。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明确领导责任,切实把修志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调整和充实各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成立由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的各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要明确一位领导具体分管地方志工作,领导和指导本地区、本部门的第二轮修志工作;要及时召开会议,安排部署第二轮修志工作,使地方志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常态化的轨道。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领导要重视加强和完善地方志工作机构,积极解决修志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二) 机构到位。为确保第二轮修志工作的顺利开展,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应设立专门的修志机构,配备专职修志人员;确实不具备条件的,必须在办公室设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盟市、旗县(市、区)在原有修志工作机构的基础上,要不断完善和加强机构建设,切实解决修志机构规格和修志人员级别偏低的问题。进一步理顺上下级修志机构的隶属关系,确保修志工作正常、高效运转,保证第二轮修志任务如期完成。
(三) 经费到位。修志工作是一项浩繁的系统工程,从收集资料到编纂、评审、验收、出版发行,需要必要的人、财、物给予保障。为此,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必须把修志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这项公共事业顺利进行。
(四) 队伍到位。为了保证第二轮修志工作正常运转,在确保现有修志人员的基础上,可以从其他部门调剂解决人员不足的问题,同时也可外聘一些专家学者承担修志项目。要采取运用一专多能、专兼结合、部门合作的办法,解决修志人才短缺的问题。要加强修志队伍建设,通过采取轮岗培训和业务学习等方法,提高修志人员素质和工作水平。
(五) 条件到位。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查找第一轮修志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完善各项保障措施,为第二轮修志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和交通工具等,不断推动地方志事业健康顺利发展。
四、督促检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和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要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大对全区第二轮三级志书编纂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要有针对性地解决第二轮修志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总结和推广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在修志过程中的好经验和好做法,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编纂工作的业务指导,提前介入第二轮修志工作的各个环节,认真做好评审验收工作,提高第二轮志书的质量,确保第二轮修志工作又好又快进行。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第二轮三级志书编纂方案
2.内蒙古自治区第二轮三级志书编纂规划(表一至表三)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第二轮三级志书编纂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第一轮新编地方志工作自20世纪80年代开展以来,已取得显著成绩。截至目前,第一轮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志书编纂工作已基本完成,第二轮修志工作已全面启动。为此,根据国务院《
地方志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67号)和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颁布的《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地方志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编纂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