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加强学前教育办学行为管理。小学不得附设学前班。严格控制幼儿竞赛、评奖活动,禁止在幼儿园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的实验与活动。任何单位和组织举办有幼儿参加的各类竞赛,必须经盟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幼儿园不得举办以盈利为目的的各种特色班、实验班、特长班等,不得进行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七) 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认真贯彻教育部《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切实开展幼儿园教学内容、方式、手段的改革。积极开展0至3岁幼儿早期教育试验,探索保教一体化的学前教育新模式。加强学前教育教学研究和指导,提高教师的保教技能和专业素质。充分利用幼儿园和社区的资源优势,面向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宣传、指导和服务工作,促进幼儿家庭教育水平不断提高。
六、明确职责,确保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
(一)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合力推进学前教育发展。教育部门要完善政策,制定标准,充实管理和教研力量,加强学前教育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机构编制部门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制定支持学前教育的优惠政策。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的规划、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综治、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整治、净化周边环境。卫生部门要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负责对0至5周岁儿童的家长进行保健、营养、生长发育等方面的指导。民政、质检、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幼儿园的指导和管理。妇联、残联等单位要积极开展家庭教育、残疾儿童早期教育宣传指导工作。
自治区和盟市负责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积极扶持农村牧区及老少边穷地区学前教育工作,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均衡发展;旗县(市、区)承担发展学前教育的主要责任,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布局调整、公办幼儿园的建设和各类幼儿园的指导与管理。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和年检制度,统筹解决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指导幼儿园(班)的保教工作。充分发挥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嘎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
(二) 建立学前教育政策咨询研究机制,充分发挥有关专家、学者在重大教育政策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作用,为全区学前教育工作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