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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全面发展学前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 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支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自治区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并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盟市学前教育发展。
  (四) 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对牧区双语授课儿童、城乡低保家庭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实行保教费减半收取政策,免收部分由当地财政予以补助。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扩大学前教育补助范围,提高补助标准。
  五、规范幼儿园管理,提高学前教育保教水平
  (一) 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根据国家基本标准和社会对幼儿保教的不同需求,自治区制定各类幼儿园办园标准,各级教育部门将所有幼儿园纳入类级评定范围,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指导。严格执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各类幼儿园审批工作,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严格执行幼儿园年检制度。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对社会各类幼儿培训机构和早期教育指导机构,审批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二) 分类治理、妥善解决无证办园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对目前存在的无证办园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加强指导,督促整改。整改期间,要保证幼儿正常接受学前教育。经整改达到相应标准的,颁发办园许可证。整改后仍未达到办园基本标准以及保障幼儿安全、健康等基本要求的,当地政府要依法予以取缔,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入园。
  (三)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保障工作,加强安全设施建设,配备保安人员,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落实各项措施,严防安全事故发生。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监督指导。幼儿园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幼儿园所在街道、社区和嘎查村民委员会要共同做好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
  (四) 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制定幼儿园收费标准。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备案程序,加强分类指导。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收费监管,坚决查处乱收费。
  (五) 坚持科学保教,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幼儿园应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开展教育活动,要面向全体,关注个体差异,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促进幼儿健康成长。加强幼儿园玩教具、幼儿图书配备,为儿童创设丰富多彩的教育环境,同时防止和纠正幼儿园“小学化”和“保姆式”教育倾向。加强幼儿园教师指导用书审定和管理。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把学前教育和家庭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共同为幼儿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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