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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全面发展学前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扩大学前教育资源,为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创造条件
  (一) 努力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提高学前教育普及程度,是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主要任务。到“十二五”末,全区新建改扩建1480所幼儿园,其中新建847所、改扩建633所,基本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学前一年入园率达到85%以上,学前三年入园率达到70%以上。到2020年,基本普及学前教育,学前教育办学条件基本达到标准要求,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机构网络。
  (二) 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幼儿园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中,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幼儿数量、分布、人口流动趋势等因素,按照分步实施、分级承担的原则,建设一批标准化城市公办幼儿园;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切实解决城镇“入园难”问题。
  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要纳入城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规划,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凡新建小区未按规定建设幼儿园的,应补交异地幼儿园建设费。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的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规划安排,建成后由旗县(市、区)教育部门统一管理,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也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以保证小区居民适龄子女就近接受良好的学前教育。
  (三) 扩大农村牧区学前教育资源。从2011年起,启动实施农村牧区苏木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工程,重点推进苏木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优先兴建民族幼儿园。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农村牧区学前教育的投入,安排专项资金,合理规划布局,有效使用资源,建设农村牧区幼儿园。要加快改善农村牧区幼儿园保教条件,配备基本的保教设施、玩教具、幼儿读物等,做到“安全、适用、够用”,保障农村牧区幼儿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
  (四) 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的扶持、引导和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建设用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个人、街道、嘎查村集体和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兴办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幼儿园。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幼儿园管理指导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加强对民办园的管理和指导,培育一批办园方向端正、管理规范、办园条件较好的民办幼儿园,逐步形成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的办园格局。
  (五) 因地制宜,提供多种形式学前教育服务。城镇和有条件的苏木乡镇可采取公办幼儿园托管的方式举办小型托幼机构。农村牧区除办好苏木乡镇中心幼儿园外,要充分利用已有资源,特别是中小学布局调整后闲置的校舍和其他资源,积极发展嘎查村办幼儿园、幼教点和其他早期教育机构;不具备独立办园(班)条件的嘎查村,可与相邻嘎查村联办幼儿园(班)或在本嘎查村举办幼教点或流动幼儿园、季节班。各级人民政府要安排专门资金,配备专职教师巡回指导,配置基本的保教设施、玩教具、幼儿读物等,着力保障农村牧区儿童接受基本的学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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