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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全面发展学前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全面发展学前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政发〔2011〕87号 2011年7月27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全面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全面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教育厅 二○一一年七月)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和社会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加快发展学前教育是关系我区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民生工程,也是高标准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必然要求和基本前提。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区学前教育步入了新的发展时期,学前教育普及程度逐年提高,学前三年入园率达到52.8%,但仍低于全国3.8个百分点。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现有的学前教育资源已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学前教育机构设置不足,在基础教育领域中处于薄弱状态,在管理体制机制、教育观念、教育模式、教育内容和方法等方面相对滞后,不能适应国民接受包括学前教育在内的终身教育需求。为切实解决存在问题,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41号)精神,在总结过去经验的基础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发展学前教育,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发展机制
  (一) 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以0至5周岁婴幼儿为教育对象,以3至5周岁幼儿为重点,以残疾儿童和孤儿为扶助群体,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共同发展的学前教育新格局。
  (二) 大力发展学前教育,要充分体现学前教育的社会公益性质和非义务教育性质。要依据城乡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建立政府、社会、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机制,努力创造条件,为适龄儿童提供学前教育资源。
  (三) 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继续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完善政府统筹、教育部门主管、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社区内各类幼儿园和家长共同参与的管理机制。
  (四) 大力发展学前教育,切实转变教育观念,改革教育模式,全面提高学前教育保教质量。要把热爱儿童、尊重儿童融入保育和教育的全过程,尊重儿童的人格个性特点和健康成长的权利,对儿童进行体、智、德、美教育。在教育内容和方法上,要符合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设计以游戏活动为主的教育方案,使儿童通过活动和与人的交往,直接获取经验,发展智力,增长知识,促进儿童社会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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