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开发秩序依法保护环境保障民生的指导意见

  三、加强项目管理,规范矿业开发建设程序
  (六) 严格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矿山开发建设项目要严格履行项目管理程序,完善建设要件,同意建设并领取采矿许可证,履行项目建设管理程序后方可开工建设。严禁以采代建、未批先建、不批自建的行为,对未经同意建设而擅自开工建设的,一律停工整顿;未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不得转入正式生产。实行备案制的非金属矿山开发项目,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要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要求,建立监管制度,实行全过程有效监管,监督项目单位依法依规建设。
  (七) 建立项目建设评价制度。建成投产的矿山项目由核准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对项目在生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移民搬迁、征地补偿、交通运输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评议论证,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邀请项目所在地农牧民代表参加评议论证。
  四、进一步健全矿山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建设
  (八) 完善矿山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内容和标准。结合我区资源和生态环境特点,在草原、森林、水资源短缺地区开发矿产资源,必须建立生态环境准入制度和环境影响监测评估制度,对矿山企业造成的粉尘污染、噪声污染、碾压草场、地下水位下降等问题进行长期监测、定期评估,切实保证农牧民正常生产生活。
  (九) 严格执行矿山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切实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新建矿山企业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要把矿山采场、采坑、排土石场、转运场的防尘、绿化和矿区道路、矿产品运输通道及废渣、废水、废气处理设施等,作为建设和生产的前提条件同步配套建设。对已投产的项目,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和“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办理。
  (十) 科学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快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3条红线。矿业开发要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因水制宜,严禁开采地下水建设高耗水工业项目。矿山开发企业要依法编制疏干排水方案,并采取有效的节水措施,提高疏干水综合利用水平;矿业开发项目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科学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和利用水平。
  (十一) 建立矿山企业环境报告和公示制度。所有矿山企业要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环境影响、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投入情况、处理的技术手段、取得的效果、是否达标、面临的问题等事项。环保部门对上述事项进行监测评定后向社会公布。对于不按规定时限报告和公示,或者提供虚假报告内容的,环保部门要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