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开发秩序依法保护环境保障民生的指导意见
(内政发〔2011〕81号 2011年7月13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农牧民利益,促进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科学规划,优化矿业开发布局
(一) 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各盟市、旗县(市、区)要认真贯彻国家和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细化功能区划,明确城乡产业的空间布局。严禁在禁止开发区域内从事各种开发活动,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准入门槛,重点发展非资源型产业,正确处理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在重点开发区要根据当地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用对自然环境影响小的先进开发方式,合理控制开发强度和时序。对环境造成影响的项目要认真进行清理整顿。
(二) 科学编制矿区总体规划。重点矿区必须编制矿山开发总体规划,明确开发重点、规模、时序及电、水、路等各项前置和配套条件。纳入国家规划区的煤田都要编制矿区总体规划和矿区规划环评,并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其它矿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具体办法由自治区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 严格规划实施。矿区总体规划是项目开发的前置条件,矿山开发要按照矿区总体规划实施。各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煤炭、国土资源、环保、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严格按照矿区总体规划对项目进行审核,违反矿区总体规划的要予以纠正。矿区总体规划的修改,必须按法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二、制定区域产业政策,转变矿业开发方式
(四) 严格产业准入。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按照保护环境、集中布局、规模开发的原则,制定分地区、分矿种的产业目录和项目、企业的准入标准。严格贯彻自治区矿业开发准入标准,褐煤开发井工矿规模不低于300万吨/年、露天矿不低于500万吨/年;其它煤种井工矿规模不低于120万吨/年、露天矿不低于300万吨/年,矿(井)平均回采率不低于70%。
(五) 提高矿产资源开发集中度。加大对现有矿山整合重组力度,2012年底前,年生产规模在45万吨以下的煤矿(井)全部退出市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要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2013年底全区地方煤炭生产企业数量控制在80户至100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