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儿童早期教育示范基地建设的意见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儿童早期教育示范基地建设的意见
(京教学前[2011]12号)


各区县教委:

  2001年北京市出台的《学前教育条列》第三条明确规定:提倡和支持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早期教育。2002年以来,市教委努力构建0至6岁托幼一体化学前教育体系。幼儿园依托社区先后建立了300个市级社区儿童早期教育示范基地,开展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早期教育活动,并向婴幼儿家庭发放10余万张免费早期教育卡,婴幼儿早期教育的服务指导基本覆盖全市16个区县的社区适龄儿童家庭。2011年,《北京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京政发〔2011〕26号)印发后,各区县认真贯彻落实,着力解决“入园难”问题。为了贯彻落实《学前教育条例》的规定,继续加强社区儿童早期教育示范基地建设,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社区儿童早教基地建设,完善服务功能,发挥示范作用

  幼儿园要在原有早教工作基础上积极进取、努力创新,本着“因地制宜、多种形式,面向家庭、服务社区,关注弱者、提供帮助,寓教于乐、促进发展”的原则开展社区早期教育工作。入托压力大的基地园要首先保证3岁以上幼儿入托,同时要协调有关方面利用社区场地资源开展早教活动,努力探索一条适宜的、能满足社区适龄儿童家庭早教需求的新路,对目前未能入园的在京适龄儿童及家庭,提供多种形式的学前教育指导服务。

  即日后申报市级早教示范基地的,园内不再设立早教专用活动室,要以社区场地资源为主开展亲子班、游戏小组、教育讲座等各项早教活动。

  二、建立社区早教工作逐级上报制度

  市、区(县)两级社区早教示范基地,每年学年末(9月底以前)将本年学年社区早期教育工作情况上报区县教委;区县教委于10月底以前将全区社区早教情况汇总上报市教委。

  三、建立社区早教工作长效管理机制

  各区县教委安排专人负责,做好统筹协调,定期开展工作检查指导,帮助幼儿园探索开放办教育的新途径,总结推广早期教育经验和研究成果,更好的发挥示范作用。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1: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