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加大对乡村医生和非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助力度
卫生、 财政部门要在核定村卫生室承担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服务人口数量的能力的基础上,安排一定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由村卫生室承担,在全面考核评价的基础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 各地在推进医保门诊统筹工作中, 可以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的门诊服务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 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要积极将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纳入保险范围。鼓励各地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以及人员培训等方面对村卫生室给予一定扶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实行乡村一体化的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并落实补偿政策。对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各地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给予合理补助, 并将其中符合条件的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执行与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同的医保支付和报销政策。 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探索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政府按有关标准给予补助。五、 工作保障
(一) 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作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关键环节抓好落实, 将政府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和基建支出计划足额安排, 及时调整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 尽快建立起稳定、 长效、合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和坚持公益、功能适宜、 管理科学、 补偿到位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
(二) 落实补偿责任。 省有关部门要在统筹考虑地方各级财政和各项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后,合理确定医疗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明确地方各级财政分担比例和具体办法, 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补助力度。 省财政在综合考虑县市区人均财力、核定的人员编制、 改革推进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 安排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资金和以奖代补资金。 市、 县级人民政府要在预算中足额安排、 及时拨付应由本级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 并认真落实调整后的医疗服务收费和医保政策。 县市区财政可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及时下达补助资金, 保障基本药物制度按计划进度顺利实施。
(三) 强化督促指导。 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财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卫生等部门加强对各市州、 县市区工作的检查指导, 定期进行考核, 及时总结经验, 不断完善政策。 对建立补偿机制、 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做得好的县市区, 给予适当奖励。 各县市区要建立包干责任制, 明确由医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领导干部对辖区内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一对一” 包干负责, 确保各项改革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时间要求扎实推进, 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确保体制机制顺利转型, 确保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