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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补偿机制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 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 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 将现有的挂号费、 诊查费、 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 不含药品费) 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 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 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参照全国平均水平暂定为10元, 由患者所参加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报销8元, 患者个人负担2元。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服务仍按现有项目和标准收费。 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 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 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价格等相关部门要制定具体监管措施, 防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复收费、分解处方多收费。
  (三) 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 落实政府专项补助和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后,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 由县市区政府在统筹上级有关财政补助后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 按序时进度进行预拨, 年底再按照“核定任务、 核定收支、 绩效考核补助、 超支不补、 结余按规定留用或上缴” 的方式予以结算, 并建立起稳定的补助渠道和长效补助机制。 经常性收支核定和差额补助的具体办法按照省财政厅、 省卫生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办法〉 的通知》 (湘财社〔2010〕 9号) 规定执行。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结余可用于提留卫生事业发展资金、 偿还历史债务等。 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可以实行收支两条线, 基本医疗服务等收入全额上缴, 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经常性支出由政府核定并全额安排。
  三、 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一) 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诊疗常见病、 多发病等基本医疗服务, 其诊疗科目、 床位数量、 科室设置、 人员配备、 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要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 对服务能力已经超出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特别是一些服务人口较多、 服务能力已经达到二级医院标准的乡镇卫生院, 可将其转为公立医院, 或将其超出功能定位的资源整合到县级医院, 也可以对其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补偿, 具体办法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
  (二) 合理核定人员编制。 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标准按照省编办、 省卫生厅、 省财政厅《湖南省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试行)》(湘编办〔2009〕 20号) 执行,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标准按照省编办、 省卫生厅、 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贯彻中央编办、 卫生部、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 (湘编办〔2008〕 55号) 执行。 县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工作量统筹安排、 动态调整各乡镇卫生院、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 核定的人员编制, 作为其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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