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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补偿机制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补偿机制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1〕48号)


各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 省政府各厅委、 各直属机构:
  《关于建立健全补偿机制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建立健全补偿机制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推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顺利实施, 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变运行机制和服务方式, 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发展, 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 (国办发〔2010〕 62号), 现就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总体要求
  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要按照保障机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 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同步落实补偿政策, 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科学合理的补偿方式; 坚持以投入换机制, 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坚持公益性, 主动转变运行机制, 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发挥好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诊疗常见病、 多发病的功能。
  二、 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的补偿机制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 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 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 核定收支、 绩效考核补助” 的办法补助; 医疗服务价格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服务成本制定, 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 并逐步调整到位。 按上述原则补偿后出现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进行绩效考核后予以补助。
  (一) 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经费。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 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 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 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所需支出, 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 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补助。从2011年起, 进一步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经费标准, 建立稳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卫生、 财政部门要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绩效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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