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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能源审计, 对本单位用能系统和设备的运行以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性和经济性评价, 并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根据本级公共机构上报的年度能源消耗统计数据和监督检查情况, 定期选择一些高能耗公共机构进行重点审计。

第三章 节能措施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公共机构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建筑材料、 节能设备, 安装和使用符合我省实际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第二十一条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进电子政务, 加强信息化、 网络化建设, 推行无纸化办公, 合理控制会议数量与规模, 健全完善电视电话会议、 网络视频会议等系统, 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节能措施, 加强用能管理:
  (一) 加强办公用电管理, 减少空调、 计算机、 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 及时关闭用电设备, 建立用电巡视检查制度;
  (二)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 充分利用自然通风, 改进空调运行管理, 提高空调能效水平;
  (三) 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实行供热分户计量和按照用热量收费;
  (四) 加强对自行供热系统的运行管理, 根据需要对燃煤、 燃油、 燃气锅炉进行节能检测和改造, 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五) 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 合理设置电梯开启的数量、 楼层和时间, 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六) 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 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 优化照明系统的设计, 采用限时开启、 间隔开灯等方式改进电路控制, 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 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
  (七) 对网络机房、 食堂、 开水间、 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应当实行重点监测, 进行科学管理, 在保障系统正常运行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第二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车辆节能管理:
  (一) 对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严格控制车辆保有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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