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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 科技、 文化、 卫生、 体育等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 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 教育和培训, 普及节能科学知识。
  第六条 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 支持公共机构节能技术的开发, 推广和应用节能新材料、新产品、 新技术,发挥科研机构、 行业协会、 学术团体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的技术咨询服务作用。

第二章 节能规划和管理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 制定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计划。
  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根据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并按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
  县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应当按年度分解落实到乡镇、 街道公共机构。
  第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 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 并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将本辖区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 明确专人担任本单位节能联络员, 负责收集、 整理、 传递节能工作重要信息, 按时报送能源消费统计情况。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 区分用能种类、 用能系统, 配备和完善能源计量器具, 实行能源消费分户、 分类、 分项计量, 并定期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监测与分析, 规范用能行为。 能源消费计量与监测系统的建立与运行, 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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