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1〕50号)
各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 省政府各厅委, 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湖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公共机构节能, 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 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示范作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等法律、 法规,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 以及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指导、 管理和监督, 适用本办法。 法律、 法规及省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 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机制, 及时协调解决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重大问题, 推动和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应当设立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经费和节能专项资金, 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用于支持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建设、 节能改造、 合同能源管理、 先进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应用等, 并专款专用。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省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 负责推进、指导、 协调、 监督全省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 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并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管理, 明确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