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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气象系统经营服务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气象系统经营服务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1〕810号)


各市、州发改委,各扩权县(市)发改委(局),省气象局:
  为进一步规范气象有偿服务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0〕107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进一步规范全省气象系统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气象有偿服务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气象有偿服务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用户委托开展服务,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提供气象有偿服务需要具备相关资质的,服务单位必须取得相应资质方可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气象有偿服务(经营服务性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1)。
  二、为工矿、城建、交通运输、山地资源开发、水利电力、种养殖业、环境保护、财贸、旅游、科研、文化体育等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各种专业专项气象服务,属气象有偿服务。
  国家财政和专项经费所支持的气象服务不得收费,主要包括: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经济、组织防灾抗灾提供的气象服务;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统计部门编制计划、年报等提供的内部服务;为国防、军事活动和其他特殊任务提供的天气预报;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新闻媒体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天气预报;其他公开发布的天气、气候公报等。
  三、气象有偿服务单位应当坚持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委托人可自主选择符合规定条件的气象服务单位。服务单位应当与委托人在本通知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内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及相关事项,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
  四、 各气象有偿服务单位在开展建设项目防雷装置施工过程和竣工质量检测时,应严格按附件2规定的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工作。
  五、为了减轻社会负担,对下列服务对象的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实行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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