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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监察厅等关于加快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防腐败机制建设的意见

  (一)联席会议制度。纪检监察、检察机关与国土资源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会议总召集人由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召集人由各协作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应一方要求随时召开。联席会议主要任务是协调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中预防腐败的有关事宜。

  (二)信息交流制度。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重大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土地管理、行政执法、预防工作措施、违法违纪案件查处等情况,向纪检监察、检察机关通报;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应当将查办国土资源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的情况,向国土资源部门通报。

  (三)查办案件协调配合制度。对于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收到群众举报的国土资源系统职务犯罪线索,国土资源部门应依照规定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处理,并积极配合办案。纪检监察、检察机关依法查办国土资源系统案件时,应与发案单位沟通联系,注意维护发案单位的正常行政管理活动。

  (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和招投标等重要工作中,应当及时向纪检监察、检察机关查询参与上述活动的相关单位或个人是否有行贿、受贿犯罪记录,对经查询有职务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应该按有关规定取消其参加上述活动的资格,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查询及处理情况。

  (五)督查追究制度。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应当结合已经查办的国土资源系统职务犯罪案件,向发案单位提出有关预防建议,并抄送其上级领导机关。发案单位对建议要积极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和效果及时反馈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发案单位的领导机关对建议的落实要加强督促检查。对提出的建议未及时整改落实而导致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两级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成立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防控腐败风险办公室(以下简称防控办)。办公室主任由国土资源局主管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纪检监察、检察机关预防部门负责人,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室主任,财务科科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主任担任,成员为纪检监察、检察机关预防部门和市州国土资源局耕保科、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工作人员。由防控办具体指导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专项预防工作。

  (二)严肃工作纪律。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实施管理和预防工作中必须严格做到“五不准”,即: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到施工单位吃、拿、卡、要;不准向施工单位推销建筑材料;不准推荐介绍项目管理人员的配偶、子女及亲属承接或参与本项目的工程施工;不准占用涉及本项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车辆、通讯工具和其他贵重物品;不准接受可能影响本项目实施管理的礼品馈赠、宴请等。违反“五不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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