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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完善企业职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完善企业职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人社发〔2011〕9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进一步规范完善企业职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湘政发〔2006〕7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

  1、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由医院证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因病提前退休。

  2、参保人员办理因病提前退休的,基本养老金自办理退休手续下月起纳入统筹发放。原已办理因病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未纳入统筹发放的,可由本人和单位向统筹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审核同意后纳入统筹发放。原按相关规定已预留或缴纳相应费用纳入了统筹发放基本养老金的,不再变动。

  3、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里的政策规定,切实加强因病提前退休审批工作。参保人员办理因病提前退休的,需提交本人申请、医院原始病历材料和诊断意见,先报市州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退休审批行政部门审核受理,再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在本单位或所在社区公示无异议后,符合办理因病提前退休条件的,按照提前退休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二、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1、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单位应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湘政发〔2006〕7号)规定为其缴纳提前退休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应缴纳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期间养老保险费,统一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计算至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一次性缴纳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位按规定缴纳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养老保险费后,提前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纳入统筹发放。原已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已按相关规定预留或缴纳了相应费用纳入了统筹发放基本养老金的,不再变动;原未纳入统筹发放的,可按上述规定一次性缴纳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养老保险费后,基本养老金纳入统筹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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