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的通知
(川卫办发[2011]468号)
各市州卫生局、财政局、科学城卫生局、财政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我国免疫规划对防止疫苗针对传染病的传播流行,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发挥了重大作用,是我国控制传染病的最有效手段之一。根据《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章第
四十六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具体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定,卫生厅、财政厅组织制定了《四川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
四川省卫生厅
四川省财政厅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
四川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管理工作,保障预防接种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预防接种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以下简称
《鉴定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受种者在四川省范围内所有经县级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合格接种单位中,接种疫苗后发生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依法需要经济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