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推行多元化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模式。专业化管理养护。原则上聘请专业养护单位对县道和重要乡道实施管理养护;鼓励公路养护部门作为专业养护单位,承担县道、重要乡道和旅游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承包管理养护。推行班组或个人承包对乡道、村道实施管理养护,承包管理养护模式应以公平竞争方式,就近组建管理养护班组或确定管理养护人员。认养。对于主要为企业服务的农村公路,积极引导受益企业认养;地处偏远地区、交通量小的乡道和村道,可由公路沿线农户认养,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鼓励个人参与认养。一事一议管理养护。鼓励以投工投劳、义务养护或轮流养护等一事一议方式组织养护农村公路。
(二)鼓励有资质的养护单位参与农村公路大中修及桥梁改建加固养护工程的招投标,择优选择养护单位,促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市场平等竞争。
(三)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养护标准管理养护农村公路,确保农村公路保持良好运行状况。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实行“以养定建”,省根据各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到位、养护质量等情况,确定各县(市、区)下一年度公路建设任务。通过小修保养确实不能满足通行要求,每公里修补面积超过600平方米的农村公路项目,可申请纳入省大修养护工程计划。
五、完善管理养护考核体系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强化措施,制定实施方案,确保工作顺利实施。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纳入对相应下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年度考核,明确养护目标,签订养护责任书。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负责督促所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时、足额到位日常养护资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乡(镇)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农村公路养护质量纳入对各村民委员会、各村干部的年度目标考核,分解目标、落实责任、责任到人,鼓励村民自发组织参与村公路养护。省每年组织一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检查,市(州、地),县(市、区)每年组织一次以上检查。乡(镇)、村级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检查工作。对养护资金足额到位且养护质量好的县(市、区),省在公路建设项目安排上予以倾斜;对养护资金未足额到位且养护质量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削减下一年度公路建设项目;对养护资金未到位造成公路失养情况特别严重的,不安排下一年度公路建设项目。对县、乡、村三级养护机制、资金、人员不落实的,暂缓拨付所在地的公路建设项目资金,并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