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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1〕92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桥梁、隧道和渡口,下同)是全省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对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出行,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增收具有重要作用。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确保农村公路畅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管理养护目标

  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建立健全省、市、县、乡、村五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系,以县级人民政府为管理主体,落实管理养护责任、资金、人员,2012年实现县、乡、村道全面管理养护;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常态化和规范化,2014年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运行机制,实现有路必养、养必优良,有路必管、管必到位。

  二、落实管理养护责任

  (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制定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下达养护计划,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统筹安排养护资金,指导管理养护工作。省公路局负责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技术指导,监督检查管理养护质量,参与编制养护计划,监管养护资金,监督管理养护工作。

  (二)市(州、地)交通运输局负责编制上报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统筹安排和监管养护资金,指导、监督管理养护工作。市(州、地)公路处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技术指导,监督检查管理养护质量,参与编制养护计划。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所属交通运输管理机关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编制养护建议计划,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落实管理养护任务,检查验收管理养护质量,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县(市、区)公路管理所具体承担辖区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负责拟订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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