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职责分工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和征地社会保障手续报批审核等工作,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促进就业政策落实、被征地农民就业情况动态管理、审核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等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登记、基金征收、社保待遇发放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与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用地项目报批、征地面积确定;农业部门负责土地政策确定、被征地农民承包土地的认定;民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按城乡低保条件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审核,发放低保金;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被征地农民身份申报、审核和管理,年度参保缴费补助资金需求计划的编制上报,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及增发基础养老金人员定期资格认证等工作。
八、组织领导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充实乡(镇)、街道办事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业服务机构力量,核拨工作经费,确保政策落实。
(二)建立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筹协调,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省农委、省移民局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合力,共同推动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各市(州、地)、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
(三)各级、各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宣传工作;要注意研究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要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四)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资金管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虚报瞒报征地数额、剩余耕地数额等信息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和基础养老金待遇的人员,停止待遇发放,限期收回已享受金额,并依法追究责任。
(五)各市(州、地)政府(行署)要根据本意见精神,抓紧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凡2008年以后各地用地项目报审社会保障方案时,各级人民政府及项目业主单位承诺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2011年底前必须拨付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