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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二)建立参保缴费补助制度。被征地的农村户籍人员参加新农保,征地后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两者也可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征地时年满16周岁未年满60周岁的,参保给予一定的缴费补助,累计补助15年。
  缴费补助标准根据人均剩余耕地比确定。人均剩余耕地比30%(含30%)以下的,每人每年900元;人均剩余耕地比30%-50%(含50%)的,每人每年600元;人均剩余耕地比50%-70%(含70%)的,每人每年300元。
  参加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补助按年划入个人账户;到待遇领取年龄时补助年限不足15年的,办理领取待遇手续时一次性补足;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年度缴费凭证为依据领取缴费补助金;未办理参保手续的,不享受缴费补助。

  征地时已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缴费补助的,根据人均剩余耕地比增发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人均剩余耕地比30%(含30%)以下的,每人每月97元;人均剩余耕地比30%-50%(含50%)的,每人每月64元;人均剩余耕地比50%-70%(含70%)的,每人每月32元。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人员,不享受增发基础养老金。

  本意见实施后再次被征地,人均剩余耕地比达到新的缴费补助标准,在上次缴费补助标准基础上按已补助年限进行补差,并按新缴费补助标准按年补助,补助年限累积计算。已领取待遇的,人均剩余耕地比达到新的基础养老金增发标准,按照待遇就高原则办理。

  本意见实施前的被征地农民,本意见实施时符合规定条件且年满16周岁的,参照执行。

  已享受现金直补的大中型水库移民,补贴政策停止后,即可按本意见规定享受参保缴费补助或增发基础养老金。
  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对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给予帮助。
  各地可根据经济发展状况,调增缴费补助和增发基础养老金的标准。

  参保缴费补助和增发的基础养老金,从县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中列支。

  (三)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对生活困难的被征地农民,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享受农村低保的,作为特殊困难农村低保保障对象增发补助金。

  五、资金筹集

  (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精神,从2011年1月1日起,凡实施征地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要按照不低于土地出让收入总额的6%提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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