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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黔府发〔2011〕26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低起点、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

  (二)促进充分就业与保障基本生活并重的原则。

  (三)政府、集体、个人共同负担,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二、保障对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承包耕地后,被征地家庭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与2009年当地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比例(简称“人均剩余耕地比”)不足70%(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高比例)的在册农业人口,征地后农转非人员。
  人员身份认定按照《贵州省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程序》办理。

  “剩余耕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权的耕地。

  三、就业政策

  (一)被征地农民农转非后,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并处于失业状态的,可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按规定优先享受国家和省的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就业扶持政策。

  (二)用地项目业主单位要优先安置符合用工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就业,招用项目所在县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补贴资金从县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具体补贴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三)鼓励和支持仍保留农村户籍进城务工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享受相应的培训补贴;自主创业的,可优先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

  (四)建立被征地农民“征地一户、帮扶一户”的就业失业动态管理制度,为被征地农民转移就业和自主创业提供指导和就业服务。

  四、社会保障

  (一)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分别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保障范围。对暂未纳入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县(市、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黔府发〔2009〕3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1〕76号)予以保障,60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参保后领取的每人每月55元基础养老金,由省级财政承担;60周岁以下人员参保缴费后,每年给予30元参保缴费补贴,省、市(州、地)、县(市、区)财政各负担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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