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现制现售饮用水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现制现售饮用水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冀卫监督〔2011〕37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厅卫生监督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通知》(卫办监督函[2011]571号)要求,各省(区、市)要于2011年7-10月组织开展现制现售饮用水专项监督检查。经研究,我厅制定了《河北省现制现售饮用水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七月七日

河北省现制现售饮用水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通知》(卫办监督函[2011]571号)要求,为切实加强我省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保证饮水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全省现制现售饮用水专项监督检查,进一步摸清和掌握用于现制现售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的有关情况,建立健全现制现售饮用水生产销售单位卫生监督档案,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检查范围和重点内容
  对全省所有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逐一进行全面拉网式监督检查,做到一个不漏。检查的重点是现场制作饮用水的水质处理器(包括现制现售饮用水自动售水机)必须获得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必须以市政自来水为原水;产品名称、型号、标签(说明书)中主要技术参数等必须与许可批件相一致;出水水质必须符合水质处理器所标识的要求;现制现售的饮用水不得明示或暗示具有医用、增进健康性能或具有疗效作用。对水质处理器无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按照《生活饮用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依法一律予以查处;产品标签(说明书)中主要技术参数等与卫生许可批件不符的,一律责令整改;对水质不合格的,一律责令停止售水,责令责任单位及时查明原因,消除污染,并对水质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
  三、工作安排
  于2011年7月-10月分三个阶段完成我省现制现售的饮用水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7月1日至15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全省现制现售饮用水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具体专项监督检查方案,成立组织机构,明确活动目标,细化工作方案。督促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