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1〕19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以下简称人社部发〔2010〕10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界定适用人员范围

  根据人社部发〔2010〕107号文,凡曾经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省城镇户籍人员适用本通知。

  (一)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且符合人社部发〔2010〕107号文规定的条件的,个人可按本通知的标准申请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所在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发给基本养老金;

  (二)2010年12月31日前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仍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按《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以下简称粤府〔2006〕96号文)文规定继续缴费。继续缴费后达到《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37号)规定条件的可申请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

  各地要严格审核申请人员的身份条件,不能擅自扩大适用范围。申请人应提供与原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始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二、2010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缴费及待遇计发标准

  (一)符合条件并经审核同意后,申请人按以下标准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

  1.缴费基数不低于申请时原单位所在地级以上市(以下简称“所在市”)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不高于申请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由申请人申报。缴费比例为20%.缴费年限原则上根据申请人在城镇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确定,工作年限低于15年的,可自愿选择按15年缴费。缴清全部费用后,一次性缴费年限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