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评估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我省卫生厅、公安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监察厅、财政厅、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邮政管理局和中医药管理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河北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冀食药监办〔2011〕183号)精神,开展好专项整治的检查评估,省局制定了《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评估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指导意见要求,紧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实施方案,明确责任目标,细化进度安排,加强督查,抓好落实,确保检查评估工作如期有序开展。请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7月10日前将检查评估方案报省局。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评估工作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我省卫生厅、公安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监察厅、财政厅、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邮政管理局和中医药管理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河北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冀食药监办〔2011〕18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明确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评估工作的具体任务、细化工作要求和方法,提高专项整治检查评估工作的操作性,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高度重视经国务院同意的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评估工作。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主动承担起辖区内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评估的组织实施工作,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检查评估实施方案,并报经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下发。
二、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既不能对取得的成绩评价过高,也不能把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困难和问题看得过重。必须通过实地检查、量化评估和综合分析,客观真实地反映辖区内药品安全状况和监管实际。
三、各地要根据“通知”要求,抓紧对检查评估工作作出详尽安排。从7月份开始自下而上的检查评估。首先县(市、区)组织对辖区内各级(含中央、省级、设区市级)各类涉药单位(含非独立法人单位)自查自评情况的全面检查;然后进行上一级政府部门对下一级政府部门的检查评估,并对涉药单位的抽查,7月中旬基本完成辖区内的检查评估工作并逐级上报检查评估评分表及自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