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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事权划分规定》的通知


  (一)属地管理原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主管全省餐饮服务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管辖权的餐饮服务单位的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分类、分级管理原则。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分类管理制度的分类标准,将餐饮单位按照规模、类别划分为六类。经营规模大、监管技术性强的第一类餐饮服务单位、第五类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第六类中央厨房原则上由较高层级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监管;量大面广的第二、三、四类的餐饮服务单位,原则上由下一层级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监管。

  (三)谁许可谁监管原则。承担许可职责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同时要履行行政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等监督管理职责。

  (四)适当调整和全面性原则。在省局明确的事权划分基础上,市与县(市、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权划分,可由市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及监管能力做适当的调整。

  调整后的事权划分意见报省局备案。

  三、事权划分内容

  (一)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

  1、省局主管全省餐饮服务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权限如下:

  (1)省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直接管辖的跨市经营的特大型、大型连锁餐饮服务单位;

  (2)根据工作需要确需由省局直接管辖的其他餐饮单位。

  2、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主管全市餐饮服务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权限如下:

  (1)建城区内的第一类餐饮服务单位、第五类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第六类中央厨房;

  (2)行政区划内的高速公路服务区餐饮单位;

  (3)省局规定的其他由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管辖的餐饮单位。

  3、县、县级市、建城区、远离市区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省局、市局直接管辖单位以外的餐饮服务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4、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谁许可谁监管的原则,对各自许可单位自设的仓储(含冷库)、运输、物流配送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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