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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控制新建住房价格目标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控制新建住房价格目标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1〕6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切实做好控制新建住房价格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控制住房价格目标的措施。各城市人民政府要从讲政治、谋跨越、促转型的高度,研究制定控制新建住房价格目标的措施,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探索和研究控制住房价格的环节和措施,确保控制目标的兑现。各城市人民政府亦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适时下调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二、增加普通住房供应。各城市要高度重视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在加快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同时增加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要严格控制高档商品住房土地供应规模,继续加大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力度,盘活存量土地,拓展住房用地供应,确保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达到规定比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出让底价,要根据当地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以及即期住房价格水平合理确定。

  三、严格商品房销(预)售许可和价格申报。要加强商品房销(预)售监管,严格执行商品房销(预)售合同网上备案制度。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要严格按单幢审批,不得分层、分单元、按小区、按组团许可。项目规模小于3万平方米的,应一次性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分期销(预)售。要严格执行商品房销(预)售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项目销(预)售许可前,要同时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报销售价格。

  四、建立商品住房销(预)售价格联动监管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季度要按结构类型、檐口高度等分类测算并向社会公布住房建设成本。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建设成本、规费项目等核算商品住房价格,在申报销(预)售价格时同时报送核算资料。核算资料包括:楼盘销售最高价、最低价、平均价和每套住房的平米销售单价、销售总价、销售面积、套内面积、公摊面积;小区内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情况以及所有权和销售收入的归属等。各市、县亦可核算其开发建设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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