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加大对困难群众、特殊群体的帮扶力度,健全救助制度,确保困难群众、特殊群体基本生活水平不断提升。
1. 落实城乡低保标准增长机制。城市以省辖市为单位,农村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照当地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25%的比例,综合确定当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保低保标准提高与当地居民收入增长相适应。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现低保城乡一体化。
2. 加大对困难群众及特殊群体的帮扶力度。提高困难老年人福利水平,苏南、苏中、苏北地区原则上分别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40%、45%、50%确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将城镇“三无”老人供养纳入财政预算,研究建立供养标准增长机制;完善计划生育居民年老扶助和救助制度,逐步调整城镇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企业职工和城镇无业人员一次性奖励金标准,提高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的补贴标准。完善孤儿保障体系,多渠道安置孤儿,建立待遇增长机制,不断提高孤儿养育标准,确保不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完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年增长10%。完善困难残疾人扶助制度,对低保对象以外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00%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等困难家庭中的残疾人,给予生活救助;向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然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发放重残补贴金。
3. 健全临时救助制度。以县(市、区)为单位科学制定分类分档的救助标准,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完善物价上涨动态补贴机制,确保困难家庭基本生活水平和家庭经济困难大中专学生及农村义务教育寄宿制学生伙食标准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
4. 积极发展慈善事业。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慈善捐助,对捐赠款项按规定予以税前列支。科学设计慈善项目,积极创新募集方式,大力发展冠名慈善基金和社会公益基金。鼓励工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多形式的互助互济活动。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把实施居民收入倍增计划作为推动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的重要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列入基本现代化指标体系。各级党委、政府成立居民收入倍增计划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及时研究倍增计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协调推进倍增计划实施工作。省发展改革委为城镇居民增收的牵头单位,省农委为农民增收的牵头单位,其他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作为,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二)强化政策支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加大民生投入力度,省级财政支出70%用于民生和各项社会事业。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并与工作业绩挂钩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确保新增社会公共服务资金和项目向薄弱地区、薄弱领域、弱势群体和基层倾斜。加大改革创新力度,鼓励公共服务投资主体和投资模式多样化,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发展民生事业。综合运用财政、金融、税收等政策,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
(三)强化督查考核。建立实施倍增计划的统计监测与考核评价体系,把实施倍增计划纳入科学发展评价、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之中。制定倍增计划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将倍增计划政策落实和机制保障、监测指标达标及重大举措实施情况作为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省对市、市对县的年度考核机制。各市、县党委和政府每年年初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倍增计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省、市、县政府定期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或通报进展情况,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省委、省政府每年组织检查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