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农民、企业职工、中低收入者和困难家庭“四个群体”增收,拓宽就业、创业、投资、社保和帮扶“五大增收渠道”,强化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采取以下“十大举措”。
(一)推进就业惠民。充分发挥就业在居民增收中的基础性作用,每年新增城镇就业100万人以上,培训城乡劳动者100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
1. 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落实促进就业的金融、贸易、产业政策及税收优惠政策,完善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良性互动、产业结构调整与就业结构调整有机结合的长效机制,将就业岗位变化作为确定重大投资项目和安排政府投资的重要因素予以统筹兼顾。扶持劳动者多渠道、多形式就业,不断拓宽就业渠道。对劳动者自谋职业以及企业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就业,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完善就业与社会保障联动机制,提高就业质量。健全失业评估和失业预警机制,强化失业调控。
2. 帮助重点人群就业。加大就业困难人员援助力度,公益性岗位和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照实际招用的人数,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的,按照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不低于1/2、不高于2/3的社会保险补贴。畅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中小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的渠道,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服务外包企业就业。高校毕业生到苏北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3年以上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由省级财政返还80%,其余20%由接收地县级财政返还。实施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每年购买5000个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重点帮扶家庭困难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
3. 优化公共就业服务。到2015年形成“城乡一体、平台到村、联系到户、服务到人”的就业服务体系。建立重点企业用工需求信息平台,促进劳动力供求双方有效对接。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加大职业培训投入,实现职业培训与就业工作的良性互动。完善劳动预备制度,对有就业要求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3至12个月的免费培训。帮助低收入家庭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免费接受中等职业教育。
(二)实施创业富民。坚持把创业带动就业作为居民增收的关键举措,最大限度地激发公民的创业热情,让更多的人通过创业增加经营性收入。力争年增10万人创业,带动80万人就业。
1. 落实促进创业的扶持政策。降低创业门槛,本省城乡居民申请个体工商业、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登记,不受出资额限制。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和合同约定情况下,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允许将能够有效划分的同一地址登记为多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鼓励拥有创新成果的科技人员和科研团队创办、联办科技型企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并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三年内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在三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照每人每年48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