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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甘肃省节能量审核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甘肃省节能量审核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甘发改环资〔2011〕1025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质监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顺利推进我省合同能源管理与财政奖励工作,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量审核管理,确保科学、合理、高效、公正开展节能量审核,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132号)和《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甘财建〔2011〕82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质监局决定开展我省节能量审核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程序

  节能量审核机构是指为我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技改项目以及其他申请政府性资金支持的项目开展节能量审核工作的机构。

  节能量审核机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面向社会征集、自愿申请,经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组织专家审核后,认定节能量审核机构并公告。

  二、申报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取得覆盖申请范围内相应检测项目的计量认证证书,并且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事业单位开办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三)拥有完备的节能监测仪器设备,能够按照《节能监测技术通则》(GB/T15316-2009)等有关国家标准对能源利用状况、节能量进行测试、计算和评价;

  (四)从事节能量审核工作的专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能源、计量等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

  (五)能够独立完成能量平衡分析和能源利用状况调查与评价;能够独立分析、审核能源技术报告和用能监测数据并准确计算节能量;能够独立完成节能量审核报告;

  (六)建立了质量保证体系,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节能量审核质量保证制度,包括财务管理、信息保密、节能量审核过程控制、学习培训、档案管理以及奖惩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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