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令
(第122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无锡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 2011 年 7 月 11 日市人民政府第3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朱克江
二○一一年八月二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无锡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决定对《
无锡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名称修改为:“
无锡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二、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国务院《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第二条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含特种设备相关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四、第五条修改为:“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立即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在 2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报事故情况,同时告知有关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工会。
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工会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有关部门,必须在 2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