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
(四)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五)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福利待遇。
第七条 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主要参考下列因素:
(一)当地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三)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职工平均工资;
(五)经济发展水平和就业状况;
(六)劳动生产率。
第八条 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当在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主要参考下列因素:
(一)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之间的差异。
第九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省辖市市区、县(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生活消费水平的差异,拟定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 最低工资标准按照下列程序确定:
(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最低工资标准方案后,应当与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省企业家协会、省工商业联合会进行协商,根据协商意见,拟订最低工资标准方案;
(二)最低工资标准方案应当征求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必要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公开征求意见;
(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吸收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意见,对原方案进行修改。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方案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最低工资标准应当于省人民政府批准后7日内,在河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全省性报纸上公布。
第十一条 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本规定第七条所规定的相关因素发生变化时应当适时调整。